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律解读
王鸿;
摘要(Abstract):
2000年《专利法》第6条是规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专项性条款。该条款存在着难于操作和适用歧义的缺陷。我国立法机关在2008年第三次修正《专利法》的过程中没有采纳《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而是继续沿用该条款的规定。针对其缺陷,可以考虑将"主要利用"这一量化要件替换为"不可或缺或者需要重大代价方可替代"之要件,以及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在职务发明中的限制适用。
关键词(KeyWords): 职务发明;第六条;缺陷;意思自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王鸿;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09.04.008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规划:《我国非职务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分析》,《中国专利和发明》2007年第9期。
- [2]叶建平、刘宇:《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权利之研究——对专利法第六条的质疑》,《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 [3]张小玲:《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模式比较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年第6期。
- [4]蒋逊明、朱雪忠:《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制度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年第10期。
- [5]笔者曾经就该问题询问过南京理工大学主管科研工作的部分专家,他们就认为可以约定的方式改变《专利法》第6条第1款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规定。而这种观点在我国学界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 [6]王太平:《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