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致害中明星、经纪公司的安保义务与责任承担The Duty of Maintaining Safety of Star,Brokerage Company and the Obligation Assumption during Damages Caused by Adoring a Star
杨显滨;
摘要(Abstract):
在追星致害中,基于与粉丝之间的特殊关系,明星、经纪公司负有安保义务,未履行安保义务造成粉丝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星、经纪公司在网络空间负有危险控制义务,在物理空间负有警告义务、通知义务和保护义务。在责任承担上,可以《民法典》第1198条为主要依据,结合第1195条、第1197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在网络空间建构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协调适用规则,在物理空间建立安保义务人之间的类型化责任分担机制,力争在保护粉丝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考虑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理人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等具有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综合属性,经纪公司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由明星承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参照适用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明星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经纪公司追偿。
关键词(KeyWords): 追星致害;特殊关系;安保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分担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杨显滨;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2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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