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与非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张宇轩;
摘要(Abstract):
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我国《公司法》与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从法理上看,两者应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从实践上看,两者则处于并行的关系。本文认为,三部外资法尽管与《公司法》有冲突,但经过多年的施行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体系,与其另辟蹊径,不如对其内容进行分类整合,使之适合我们所要构建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要求。
关键词(KeyWords):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法律一体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张宇轩;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1.02.023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赵旭东:《融合还是并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由公司住所。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5]赵旭东:《融合还是并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
- [6]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托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 [7]沈四宝:《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 [8]陈江:《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制度及完善》,《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
- [9]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 [10]沈四宝、王开宣:《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同及其发展》,《国际商务》1995年第3期。
- 11赵旭东:《融合还是并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12高凛、任丹红:《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13陈立虎、王万新:《论中国三资企业法的革新之道》(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1999年会论文),转引自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4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5艾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罗德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