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中国法的体系、问题与立法改进
韩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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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s): 韩世远;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06.01.00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②参照王泽鉴《损害赔偿法的体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及发展趋势》,《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19期。
- ③与此立场保持一致者,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④可参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8—690页。
- ⑤参阅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年4月8日〔1992〕民他字第12号)可作参考,略谓: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34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 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该批复阐明了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于物之损坏场合亦得列入赔偿范围,实具意义。
- 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9日)。
-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8条和第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见于中国人大网,条文内容与2002年的草案相比,已有一些变化。不过,最新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 第一编第七章“民事责任”第95条,以及第三编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22条。
- 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一题“合同之债”第十章“违约责任”第133条,以及第八分编第三题“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侵权责任确定”第二节“责任竞合”。
- 参阅[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 可参阅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页。
- 就德国法而言,于致人死亡场合,抚慰金请求权也是在被继承人身上已经发生,自从1990年7月1日以来,这种请求权可以积极地继承。参照[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第500页。
- 在生命侵害场合,日本民法第711条规定了遗属固有的抚慰金请求权;另外,日本的判例也认有死者自身的抚慰金请求权,并肯定对于该请求权的继承。参阅[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信山社1999年版,第345页;[日]吉村良一《不法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第二版,第116—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