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杨立新;刘召成;
摘要(Abstract):
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具体人格要素进行自我决定和塑造的权利,其性质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权能进行抽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的塑造与决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表现为欺诈、胁迫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侵害自我决定权产生实际损害的,要进行完全赔偿,未产生实际损害的,要对于权利人自我决定机会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关键词(KeyWords): 人格权;自我决定;意志人格;权能;抽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杨立新;刘召成;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0.05.02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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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7-38页。
- 14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5-48页。当然德国法院也采取扩大所有权保护范畴的方法,逐渐将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扩及于物的使用功能,以解决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问题。对此请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1页。
- 1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页。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 1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小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63页。
- 1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1页。
- 1829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3-309、406页。
- 19康德的名言,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页。
- 2021参见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4、168页。
- 2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
- 23See R.Jason Richards,How We Got Where We Are:ALookat In-formed Consent in Colorado——Past,Present,and Future,26N.Ill.U.L.Rev.69,76(2005).See Ken Marcus Gatter,Protecting Patient-Doctor Discourse:Informed Consent and Deliberative Auton-omy,78Or.L.Rev.941,948(1999).
- 24See Ken Marcus Gatter,Protecting Patient-Doctor Discourse:In-formed Consent and Deliberative Autonomy,78Or.L.Rev.941,948(1999).
- 25See R.Jason Richards,How We Got Where We Are:ALookat In-formed Consent in Colorado——Past,Present,and Future,26N.Ill.U.L.Rev.69,82-83(2005).
- 26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535页。
- 27判例时报第660号,日本判例时报社,第62页。转引自段匡、何湘渝《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承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9-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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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马桦、袁雪石:《“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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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参见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六期。
- 34Larenz/canaries SBT2§75Ⅰ1.转引自[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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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自我决定权受侵害说已被日本和台湾学者所接受。参见[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27页。侯英泠:《从德国法论医师之契约上告知义务》,《月旦法学杂志》第112期,第12-13页。
- 40[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