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分权视野中的央地关系
任剑涛;
摘要(Abstract):
在现代国家的宪政分权建构中,立法、行政、司法的横向分权与中央地方的纵向分权,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宪政的纵向分权既需要在政治的层面上进行,也需要在行政的层面上落实。对于中国而言,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必须坐实宪政的纵横双向分权,做到三个避免,注意三个关键问题,把握三个行为边界。
关键词(KeyWords): 宪政;分权;中央地方关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任剑涛;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关于宪政与分权的理论阐释,可以参见M.J.C维尔:《宪政与分权》,第一—三章,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相关问题的论述,还可以参见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十章“集权与分权”,华夏出版社,2001年。后者就央地分权做出了纵横两种分权的审视,与本文的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的意思不同。而且本文也无意探讨在中央地方层次各自的三权分立制衡的含义。
- 吕思勉在《中国通史》第三章“政体”中对此有专门的讨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4页。
- 参见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第一章“传统伦理的价值及其转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 参见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第三编,第八章“希腊和罗马的文明”,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新1版。
- 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 政治学家也将三权分立制衡称之为政治性分权,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称之为行政性分权。在两者均具有宪政意义的角度,本文都将之纳入宪政分权的框架中进行分析。参见辛向阳等:《大国诸侯》,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326页。
- 参见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十七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第二节“毛泽东崇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
- 参见麦迪逊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译者前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
-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七篇对此有阐述,商务印书馆,1980年。
- 参见荷雷·H.阿尔布里奇:《财政学——理论与实践》,第一篇“政府与市场”第二章第六节“美国财政联邦主义的演进”,马海涛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 美国宪法强调除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之外,各州具有自己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权力。这样既保证了人民主权,即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制约,也构成为美国在200余年的时间成长并维持世界强国的法治基石。参见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第一章“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三联书店,2006年。
- 或许这就是古德诺将政治与行政加以区分的现实理由。参见丁煌著:《西方行政学说史》第一章第二节“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青岛出版社,1997年。
- 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二十周年的大会的讲话,明确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的原则。
- 参见丹尼尔·J.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第五章“联邦主义的基本组成部分”,彭利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39—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