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范愉
摘要(Abstract):
20世纪 80至 90年代 ,随着法制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 ,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然而 ,实践表明 ,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 ,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0世纪 90年代后期开始 ,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 ,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 2 0 0 2年 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 ,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 ,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 ,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关键词(KeyWords):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范愉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03.01.01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在以往研究中国调解的著述中,研究者们一般并不刻意区分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本文涉及的调解则特指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院外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以及各种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等。
- ②西方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前后调解的社会功能的分析研究,参见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邓小平之后的中国纠纷解决:再谈“毛泽东与调解”》;以及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三篇论文均收入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 ③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参见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 ④关于纠纷解决与ADR理论研究情况,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四章。实际上,广义ADR不仅包括制度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包括例如私力救济(自助)和协商等方式。
- ⑤⑥参见[日]小岛武司著《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东京:有斐阁2000年版,第183页。其中前四个要素是美国学者所总结的,而后两个要素则是其他国家的学者补充的。
- ⑦社会转型期间,法律确实显示出一种“滞后性”,因此,改革往往都会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在法律上未做出明确和确定的规范性调整之前,一些领域内是与非、合法与违法、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甚至完全付诸阙如。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往往是法律所没有明确界定的,他们在法院寻求解决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探索和寻求规范的过程,并扮演着改革探路者的角色:承担一种风险,期待通过判决获得前人所从未主张过的权利和利益。这类诉讼被社会舆论称之为“公益诉讼”,受到推崇。
- ⑧尽管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法院仍然可能从按照案件标的额所收取的诉讼费中获得财政的返还,可用于法院的硬件建设甚至法院干警的生活改善。而地处中心城市和边远农村地区的法院由此拉开了收入的距离,而上级法院会通过适当平衡和调整返还比例来缩小这种距离。王亚新在其论文“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1999,收入作者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中,通过田野调查分析了法院这种原始积累的过程。他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法院的发展和资源获取主要不是依靠公共负担,而是依靠当事人负担实现的。据悉,今后法院将逐步取消诉讼费提成返还的制度,改为完全由政府计划拨款支持。但除了经费问题外,案件数量还关系着法院的业绩,导致一些法院扩大收案范围,或尽量将可合并案件分案处理等弊端。
- 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2日。
- ⑩有关调研和分析请参见收入《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的下列文章:姜峰:《中国的乡村社区与法律供给》;纪德伟、李耐勇:《关于陵县经验的两项背景资料》;桑本谦:《官方主持下的调解———对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法理学思考》;夏贞鹏:《陵县如何经验法治》、《视得庐山‘真面目’———对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分析》。笔者在陵县经验初期曾研究过其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案例,并在中央电视台农村频道的法制节目中讨论过这一现象,我个人对陵县经验的看法与上述调研分析的意见大致相同,以下有关陵县经验的材料主要是根据上述文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各部门的政策经常出现反复变动,今后陵县经验也可能由于政策变动向不同方向发展。
- 桑本谦认为:“调解中心”看上去更像一个党政各部门联手处理民间纠纷的“俱乐部”,在百姓心目中,“调解中心”之所以拥有很强的权威就是因为其成员都是有来头的。“调解中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机构设置与工作程序似乎有意追求一种“模糊性”,分离但不分立的权力、与党委、政府若即若离的关系,不但没有削减调解中心的权威,反而使其权力来源充分而稳定并拥有很大的伸缩空间和很强的机动性。前引《民间法(第一卷)》,第319页。
- 桑本谦,前引《民间法(第一卷)》,第327页。
- 其工作原则是:“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案、调访结合,宜调则调、宜分则分,自调为主,分流为辅。凡能够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见《人民日报》2002年8月31日第四版。
- 《“148”专司处理民事纠纷 武汉首席调解员为“110”分忧》,正义网2002年9月18日,http://www.jerb.com.cn。
- 湖南衡南两名滥用诉权错告记者的夫妇一审被判赔偿3万余元,见《检察日报》2002年8月24日。2002年3月湖南律师佘某因火车票价比国家规定多收了0.5元,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曾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将多收的票款退还,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纠正了票价。遂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理由是该诉讼系佘某滥用诉权,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笔者以为,佘某的行为确属滥用诉权,然而,限制诉权属于分配正义范畴,应由立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或由法院在实体判决中作出裁判(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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