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
邓晓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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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s): 邓晓芒;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3、235、236、237、238、242页。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6、164、169等页。
- 关于一个“超越的神”,苏格拉底在《申辩篇》中有很好的说明,他宣称自己相信“超自然的存在”,并自认为这是一种“更加虔诚的信仰”。见《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15、25页。
- 《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2003年重印,第16页。
- 此句王晓朝译本作:“如果你对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没有真知灼见,那么你为了一名雇工而去告你年迈的父亲杀人是不可思议的。
-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54页。
-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98页。
- 这样的例子在别处也大量地可以找到,比如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不屑于用亲情去博得法官“最大程度的怜悯”;在《克里托篇》中,克里托用苏格拉底的儿子的悲惨境遇来打动他,劝他保全自己的性命,被他拒绝。参看《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第25、37页。
-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引自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为中心》,第889页。
- 《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张文杰等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93页。
- 《荀子·王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
- 《论语·学而》:“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
- 例如,郭齐勇先生说:“对亲人的‘隐’与‘无犯’,只限于小事,不会无限到杀人越货的范围。……可见亲情回护的分寸,不能陷亲人于不义。”(《儒家伦理争鸣集》,第7页)但“攘羊”可能是“小事”,舜父杀人却正好属于“杀人越货”的范围,也是“小事”吗?丁为祥先生也作了类似假设,他用“对社会的伤害程度”和“破坏能量”来作为这些行为是否腐败的标准,(见同上书,第191、193页)。但在另一处,他却说:“无论是什么样的父亲,也无论父亲干了什么,都是无所谓的,重要的则是作为人子,其第一反应,往往是父亲的性命之忧。”(见同上书,第213页)这真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了!这些先生们都对自己明显的自相矛盾视若无睹。
- 关于“封建制”这个术语,已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认为中国根本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此处是依据约定俗成,并就两者的相似之处姑妄言之。参看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 类似的荒谬的比附还见于龚建平:《“亲亲为大”是“腐败”?抑或“血亲伦理”?》,论文集第126页:“历代的法律承认宗法制度的合法性,礼的基本原则对于政府立法有指导意义,实际上等于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让渡。国家权力被分割,意味着君主专制仍然是有限的君主专制”,又见第131页:因此宗法制度是“最后一种可以现实地节制专制君主权力的砝码”。但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在中国,历代王朝都盛行着关于“满门抄斩”、“连座”甚至“诛九族”的法令和判例,国家权力何尝受到过宗法制度的约束、节制或分割?
- 《灯下漫笔》,载《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第215、212-213页。
- 转引自刘清平上述文章,见第921页。郭先生的话在收入本文集时已被他自己修改过了,其中“在东西方各国”被改成了“在东西方有些国家”,见第14页(但刘清平的话中所引的句子却没有修改,原样照登,所以不明真相者也许会以为是刘清平篡改了郭先生的原话),不过他仍然没有指明到底是“哪些”国家、特别是哪些西方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允许亲属有互相“指证”(不论是揭发还是辩护)的权利。
- 对此孙霄舫先生根据其五十多年在美国生活的经验而断然否定,指出证人只可以拒绝回答不利于亲属的问题,但不能在法庭上说谎,“说谎的行为一经查出,就是犯罪”(第766页)。
- 同样的混淆还可见于龚建平:“如果仅从人伦道德的立场,‘亲亲’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人们的权利。”(第133页)但只要问他一句:能不能够允许不守“亲亲”之道呢?马上就可看出他不可能承认这是“权利”,而只会承认这是义务,是不能违背的。
- 龚建平先生在其《“亲亲为大”是“腐败”?抑或“血亲伦理”?》一文中花了大量篇幅论证儒家并不认为血亲伦理是“至高无上”的原则,这些论证不但自相矛盾,而且完全没有击中目标。见第117页以下。丁为祥同样犯了这一言不及义的错误,见第190页。
- 其实包公处死包勉也符合上述第一、第三类情况,试想如果他本人不是执法者而主动告发包勉,或者如果处死的不是他的侄子而是他的父亲,他还会不会受到儒家的称赞?在这一点上,笔者不太赞同穆南柯先生把包公捧为执法如山的楷模、以为他能够对于孔子的亲亲相隐构成反例的观点,见第967页。
- 朱熹注此句云:“言瞽瞍既为天子之父,则当享天下之养,此舜之所以为尊亲养亲之至也,岂有使之北面而朝之理乎。”参看《四书五经》上册,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第七一页。现“为天子之父”只是“当享”天下之养,而不是“已享”天下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