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宪政的扩展意义:发生学与类型学的审视
任剑涛;刘云东;
摘要(Abstract):
现代国家的宪政制度安排,起源和规范于欧洲。从发生学视角看,欧洲宪政在发生阶段,经历了古典时代希腊理性、罗马民法和基督教政教互动的三重因素的塑造。在古典宪政精神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宪政的欧洲落定,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勃兴引发的各种革命。但从类型学的视角看,欧洲宪政的兴起条件,并不构成欧洲以外的国家建构宪政制度的刚性约束——从最强约束的角度讲,理性精神、法治体系与信仰机制,是构成欧洲以外宪政制度建构的必须条件;从最弱的角度讲,理智诉求、规则习性和德性传统,构成欧洲以外国家建构宪政制度的起码前提。任何欧洲之外的国家建构宪政制度,在这两者之间,可以有相当不同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匹配方案。美国的成功属于强势约束的范例。日本的成功属于弱势影响的典型。对于中国来讲,完全可以开辟出不同于美国和日本的、建构宪政制度的崭新道路。但这种开创性的宪政建构,不能弱于弱势的宪政模仿类型,当然也无法指望它强于强势的宪政移植个案。不过起码的宪政要件是不可或缺的:私人权利、公权限制、分权体制、法治体系。除此之外,人们是无法建立起中国是否成为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辨识框架体系的。
关键词(KeyWords): 欧洲宪政;扩展意义;发生学;类型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任剑涛;刘云东;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3.02.02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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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利普·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讲稿》,张竝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
- 参见彼得·伯克《欧洲文艺复兴:中心与边缘》,刘耀春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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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阎克文译,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1页。
- 此处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类似”的引文与概述,引自和参见李红《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类似”概念的澄清》,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3期。
- 参见依田熹家《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第六章“争取近代国家的实现”,尤其是第三节“近代国家的成立”,第97-100页。
- 参见堀幸雄《战前日本国家主义运动史》,熊达云译,序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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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荆知仁《中国立宪史》,第二编“民初北京政府时期立宪运动之演变”,第三编“国民政府时期立宪大业之发展”,对于民国时期立宪大事件的记述。以及“附录”所收的晚清以来的各种宪法文件。
- 参见荆知仁《中国立宪史》,第十六章“制宪大业之完成”,第447-461页。以及郝在今:《协商共和:1948-1949中国党派政治日志》,第六章“第三道路”,中国华侨出版社,2007年,第135-160页。
- 参见胡德平《改革不可废,承诺不可弃》,载《经济观察报》012年11月3日。
- 参见邹谠《中国革命的价值观》,载氏著《中国革命再阐释》第四章,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1-163页。
- 宪政在当代中国还是一个研究受限的话题。人们不能直接以现代宪政谈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冠以社会主义名目的宪政研究,则引起人们相当广泛的兴趣。尽管这种让步式的宪政言说令人生疑,但宪政话题的政治抑制之无效,由此可见一斑。参见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导论“开创民主理论新路向——终结话语中的超越与建构”,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29页。
- 参见Roger Scruton:the Palgrave Macmillan Dictionary of Politi-cal Though,t“commonwealth”,Palgrave Macmillan2007,p.117.
- 参见任剑涛《建国的三个时刻:马基雅维里、霍布斯与洛克的递进展现》,《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2期。